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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胶南信息港论坛帖文投诉处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珺佳人才网招商    时间: 2014-10-30 15:02
标题: 胶南信息港论坛帖文投诉处理办法
胶南信息港论坛帖文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胶南信息港——论坛》等交互式栏目的信息服务活动,促进该栏目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论坛下属所有子栏目发布信息将遵循“先审后贴”的原则。对实名会员以及达到一定级别的会员将可以优先通过审核。

第三条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胶南信息港所有栏目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胶南信息港发现明显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立即向胶南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汇报。

第五条 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胶南信息港》已经发布的信息认为侵犯了单位或个人权益,可提供单位或本人身份信息、申请及相关证据,前往胶南市公安局办理处置相关信息的事宜,

第六条 胶南信息港仅在接到胶南市公安局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信息处置。对于公安机关要求删除的帖子,胶南信息港将无条件删除,并通知发帖人。

第七条 除上述第六条规定外,根据国家互联网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上传者本人可以出具拒绝被删除帖文的函。胶南信息港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锁定、删除。信息港管理人员如联系上传者,上传者拒绝删除并出具承担有关责任函,胶南信息港将不予删除。此种情况下,胶南信息港将把发帖者相关真实身份资料提供给要求删除此帖的当事人,由当事双方自行处理。

第八条 如果帖文涉及消费纠纷、劳资纠纷等法律责任未明事宜,请相关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网站平台不承担调解仲裁的责任。

第九条 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帖文处理过程将进入胶南信息港标准程序,在5个正常工作日内给予相应处理;如逾期仍未处理,可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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