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社区论坛

标题: 网媒发消息导致股价波动将核查 [打印本页]

作者: 珺佳网络    时间: 2014-9-6 10:02
标题: 网媒发消息导致股价波动将核查

 8月6日在某网站的股吧中,出现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涉及该上市公司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对媒体质疑的澄清。后经公司8月13日公告显示,上述帖子是发帖人主观猜想杜撰而成,并非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

  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证监会及交易所依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信息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官微应指定专人管理

  邓舸还指出,上市公司应将公司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归口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个人认证微博、博客、微信或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相关人员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擅自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应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强化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的监管

  此外,邓舸强调,当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被网络媒体关注、转载,并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公司应当自查或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根据相关要求,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及时披露澄清公告并及时通过公司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进展情况。

  文/本报记者 吴琳琳

  证监会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沪港通的税收政策

  本报讯(记者 吴琳琳)有消息称,港交所要求推迟在沪港通项下资本利得税的实施时间,对此,邓舸表示,证监会在正式启动沪港通工作时,就把相关税收问题的研究论证与政策协调作为重点工作,并得到了财税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沪港通税收问题涉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既要坚持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严肃性,又要兼顾沪港通业务的创新性、开放性,相关税收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慎重决策。证监会正在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这项工作,争取相关问题的尽快解决。

  有媒体报道称,连接深交所和港交所的“深港通”目前仍然在研究过程中,方案成熟后向证监会报批。对此,邓舸回应称,目前市场各方面正在集中精力做好沪港通试点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沪港通顺利平稳启动,未来将在沪港通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支持深港两所进一步加强合作。







欢迎光临 嘉定社区论坛 (http://bbs.jiadinglife.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