珺佳网络 发表于 2014-9-2 14:04:25

重庆2014年婚假规定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国家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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